北京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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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用质证吗?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2023-07-03北京刑事诉讼律师

  刘润民律师,天津刑辩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刘润民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用质证吗?

一、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用质证吗

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同样需要质证,只是不能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根据法律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但是并不是说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就不用质证了。

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二、什么是质证

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采用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其地方法证明证据效力的活动。质证是诉讼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就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开庭时由双方出示证据、对质证据,从而检验证据的真伪,由法院决定对证据是否确认有效的一个庭审程序。如果证据没有经过质证,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也就没有证据的证明效力。除了由法院自己调取的证据不需要质证外,其他证据都要经过质证。另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质证方式是不同的。

公民在日常的生活中,难免会与他人出现一些纠纷事件,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决定,也是会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时,也是需要双方提供有利于自身的证据,证据也是可以有利于法院更快速更有效的审理,在提供证据时也不可以提供假证。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一般是在刑事诉讼中才会适用的。此时就会对收集证据的手段、途径进行了限制,如果是非法收集而来的证据,那么就不会被法院采纳,自然也就无法起到证明作用。具体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非法证据的界定

非法证据,即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提取的证据,又可称为“瑕疵证据”。“非法证据”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三种:形式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如举报犯罪的匿名信,因不明证人身份,只能作为破案线索,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主体非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证据,如私人侦探通过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程序或手段非法的证据,即通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非法搜查、侦查陷阱等方式取得的证据。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第三种。

如何对待非法证据,世界各国的法律界有不同的观点,世界各国在立法上或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真实肯定说。凡是经查证属实的非法证据,都可以采纳。

一律排除说。凡是非法证据,一律排除,不得采纳。

排除加例外说。非法证据一般都要排除,但法律规定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可以采纳,如严重刑事案件中的例外、善意违法的例外、危害不大的例外等。

线索转化说。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采纳为诉讼中的证据,但是可以用作证据线索,经合法程序或手段转化之后,可以采纳。

区别对待说。非法取得的证据要区别对待,既不要一概肯定,也不要一律否定。具体来说,又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不同种类的证据要区别对待,例如,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必须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不必排除;第二,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要区别对待,例如,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轻微违反程序规定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三,不同情况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例如,一般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必须排除,严重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不必排除;第四,证据与行为人要区别对待,例如,违法收集的物证可以采纳,但是违法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要受到处罚。总之,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证据合法性标准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排除非法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采纳标准的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纵观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属于“区别对待说”,即有些情况下要排除,有些情况下可以不排除,而且法律赋予审判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司法工作人员要是采取非法手段来收集证据,此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另外还会依法追究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毕竟在采取非法手段的时候往往也是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侵权,严重的甚至还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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