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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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采信规则是怎样的 口头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2023-08-17北京刑事诉讼律师

 刘润民律师,天津刑辩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证据采信规则是怎样的

说到刑事证据采信规则,它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则来执行的,不能有半点马虎,必须公平公证。那么,刑事证据采信规则有哪些呢证据采信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刑事证据采信规则

证据采信规则的原则是对证据采信的重大问题所作的原则规定,它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对正确进行证据采信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1、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提供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审查认定证据,以及其他涉及证据的各项规定,都体现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实事求是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臆造出来的;第二,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必须坚持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随意性;第三,证据的采信必须经过示证、质证和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采用。

2、惟一性的原则

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

3、疑案从无的原则

无论是从惩罚犯罪的目的出发,还是为了保障人权,都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毕竟不同于自然科学中的证明,承认“可知论”并不等于每个案件都可以查得水落石出。疑案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出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达不到证明标准,就必须转化为“无罪的判定”。实行疑案从无的证据采信规则的指导意义在于:第一,当证据与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排除时,应当采取疑案从无的原则,存疑不起诉。第二,当证据采信达不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仍然要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定罪量刑。

二、证据采信规则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1、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根据认识论的矛盾法则,全案的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3、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情节均有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证据加以证明;

4、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

综上所述,关于刑事证据采信规则,我们要注意,在进行证据的采集的时候,必须要按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原则来进行采集,对于刑事证据来说,尤其是要注意实事求是的原则、惟一性的原则以及疑案从无的原则来进行。

口头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若是标准的合作方式,一般来说,买卖交易双方是会签订正规的合法合同的,将交易的和义务明确在合同之中,这样,可以方便双方更好的去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签订口头合同的情况也不少。那么口头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口头合同的效力如何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口头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讨论“口头证据规则”,首先应当说明什么是“口头证据”美国合同法所谓“口头证据”是指:在最终协议之前或同时的有关协商或协议的口头或书面证据。实践中,有非常多的合同是从签署意向书开始,经历了备忘录、初步协议,然后签订了最终的合同。美国合同法背景下,一切在最终协议或合同签订之前或同时与口头或书面的协商或协议有关的证据都是“口头证据”。

而所谓“口头证据规则”就是指:“如果合同主体同意书面文件是他们之间协议条款的最终和完整的表达,那么协议前或同时的证据就不能被采纳用以否定或改变书面文件或给书面文件增加新的条款。”换言之,“口头证据规则”就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目的是以书面方式体现这是他们之间就某项交易的最终和完整的意思表示。而任何在书面合同订立前以及在订立合同同时的意思表示,不论是书面形式的还是口头形式的,都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用以改变或否定合同条款,也不得给合同增加新的内容。因此,“口头证据规则”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允许当事人出示合同签订前或合同签订同时的口头或书面证据,以解释、补充、甚至否定系争书面合同的条款。

综合前述,决定是否适用“口头证据规则”的前提条件是: 1)须有书面合同存在; 2)书面合同已经生效或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3)书面合同是当事人就交易事项所做的最终和全部的意思表示。

二、口头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因此,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上述我们详细的对口头证据排除规则做了一个介绍,从上述介绍中我们不难看出,虽然口头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对于口头合同的界定却存在一定的难度,毕竟协议表达的是双方平等自愿的意愿,需要凸显出公平性,而这种公平性在口头合同中是不好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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