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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能否分案起诉 认定失职渎职违纪行为有哪些

2023-07-18北京刑事诉讼律师

  刘润民律师,天津刑辩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能否分案起诉

  1、第四百六十四条  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2、除了第463条第二款说的未成年为主犯或首要分子,且犯罪不满18,立案不满20时,未成年才一定会由少年法庭审理。其他时候,看464条的规定就知道,未成年不一定由少年法庭审理,也就是其他时候,不一定会分案处理。

  

认定失职渎职违纪行为有哪些

  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次,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则是监督者懈怠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没有正确地实施监督行为。

  再次,失职渎职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可能性。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存在着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形。

  值得研究的是,对单纯的滥用职权行为能否追究有关人员的通常情况下,失职渎职违纪的成立,要求产生危害后果,单纯的失职渎职行为,一般不以违纪论处。但是某些法律法规作了特殊规定,需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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